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至今共经历了五次修正。
1999年第一次修正。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授权国务院放宽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
2004年第二次修正。删去了”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份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该次有几个两点,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放宽市场准入。
2013年再次修正。新法删去了规定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同时,删去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进一步鼓励新设公司发展。
最近一次是2018的修正。亮点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